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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9-10-07 17:06:47)
車站猥褻體液噴乘客

高姓男遭控兩度在台北捷運「台北火車站」站內,故意遮掩地露出私密處自衛,再噴射體液到女路人的襪子或者長褲上,共兩名女子向警方報案。檢方認定女子衣物被沾染體液壹定會覺得不舒服,不敢再穿而丟棄,依毀損罪嫌將高起訴;台北法院審理後,依毀損他人物品罪,共判4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,全案未抗告定讞。

 

檢方起訴指出,高姓男(31歲)2014年2月2日上午、2015年2月28日下午,在台北捷運R1「台北車站」站內,尾隨在女的後方走上手扶梯,隨即從長褲內露出私密處,用外套或衣服遮掩進行自衛後,對女子噴射體液。

 

檢方查出,第壹名受害女子所穿的膚色襪子因此沾染體液,第二名女子則是膚色長褲被噴精,兩人案發後皆報案提告,也表明遭到陌生男沾染體液,認為很不舒服,該衣物不敢再穿而丟棄。

 

高姓男到案後認罪,第壹名受害女子另證稱當時「有物品碰到大腿後側,但無法確定是什麼東西,轉過去時看到高用衣服遮住私密處」,不過沒有其他事證能認定高另有露鳥,或偷摸女子大腿,檢方此部分並未起訴。

 

法官怒批高姓男毀損女衣物、對他人資產權欠缺尊重,且被害人出庭稱「我目前搭捷運也會害怕,會跟人保持距離」,造成心靈上傷害,考量高承認犯行,也因性衝動控制問題至醫院就診,還想與被害人調解只是遭拒絕,法官以兩次犯行各判兩月、3月徒刑,合併執行4月,得易科罰金12萬元。基隆法院依乘機性交罪判男友人3年兩月徒刑,男壹再抗告,但最高法院認為他造成被害人心靈難以撫平的傷痛,她父母也很自責,這造成別人的家庭無法平靜生活,今年6月駁回抗告。

 

女學生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求償兩00萬精神慰撫金。高院認為,女學生當時因醉酒致身體虛弱,雖有意識卻無力抵抗,男不法侵害她身體權、性自主權情節重大。

 

被害人名下無任何資產;高職的男現年25歲,現從事清潔、保養水塔工作,與女朋友同住,名下也無資產。高院民事庭考量雙方經濟能力、社會地位和資產狀況,認適當的賠償金額為50萬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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