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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9-10-07 16:34:39)
雇主性侵看護

彰化高男遭控15年前拿五百元給菲籍女看護,要求進行性行為,遭到拒絕後,竟涉壓她在床強行撫摸重要部位、私密處等性交得逞。高被起訴後審理期間卻逃逸,而被通緝至今,不過彰化地院依刑法修法前規定,強制性交罪追訴權時效10年,高已過追訴期,獲判免訴。仍可上訴。

 

判決指出,高男是菲籍籍女看護工的雇主,2005年10月3日晚間10點多,他拿五百元要求性行為,不過女看護拒絕,當晚11點多他竟進入女看護屋內,不顧她反對強壓身上,隔著她牛仔褲撫摸私密處、大腿、重要部位等部位性交。

 

案發後女看護隨即前往報案,檢察官於同年12月底將高男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,隔年2月移審院方審理,但之後卻傳出高逃逸,雄院於2007年3月發布通緝。

 

高男自2007年被發布通緝,至今也超過10幾年,合議庭認為,依高所犯的強制性交罪嫌,為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依修正前刑法規定,追訴權為10年,修法後為20年,以適用最有利的規定,高的追訴期為10年。

 

合議庭指出,高男追訴權時效應從2005年10月3日涉犯罪的行為日起算,加計偵查日至通緝發布日期間、加計4分之1追訴權停止期間等,加總後期限為今年7月2日,現已過時效,本月判決免訴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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