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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9-10-07 11:34:59)
父親不照顧子女

嘉義市羅姓男子結婚前就有打牌喝酒惡習,羅婚後育有一子一女,雖有薪水收入,但不足自己花用,孩子和太太生活費用,仰賴太太從事家庭代工收入、娘家接濟,後來羅變本加厲,經常出入風月場所、舞廳,並申辦信用卡到處借貸,常有人到家中催收債款;羅和太太離婚,仍未給付扶養費,孩子都仰賴太太獨力照顧、扶養至成人。羅孩子長大成人後向嘉義地院聲請免除對爸爸扶養義務,法官判准。

 

羅的孩子主張,爸爸和媽媽於1984年結婚,爸爸婚前即有打牌喝酒惡習,爸爸雖有薪水收入,但尚不足自己花用,他們與媽媽生活費用,都仰賴媽媽從事家庭代工之收入、娘家接濟、向公婆借貸。

 

1995年間,羅變本加厲,經常出入風月場所、舞廳,並申辦信用卡到處借貸,經常有人到家中催收債款,羅妻存款亦遭盜領一空,兩人200年7月離婚,二人離婚時孩子都尚未成年,然羅仍不改惡習,未給付扶養費,孩子都仰賴媽媽獨力照顧、扶養至成人,爸爸無正當理由對孩子未盡扶養義務,孩子向法官聲請請求免除對於爸爸扶養義務。

 

法官傳喚羅妻到場做證,先生結婚前,就有打牌、喝酒,有薪水但都沒有拿錢回家,到了200年先生有外遇,才與他離婚,娘家的媽媽會偶爾協助,幫她帶小孩。」羅對於前妻陳述不爭執。

 

法官調查認為,羅孩子自出生至成年,都仰賴媽媽辛勤薪水及親友資助,獨立扶養至成年,羅對於孩子則有未盡照顧及扶養義務

 

事實。也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之正當事由供法院審酌,羅孩子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,請求免除對於爸爸扶養義務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全案可抗告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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