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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9-10-07 11:30:43)
未成年偷嚐禁果

新竹市一名尤姓大一同學去年4月就讀國中期間,利用線上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3歲國中女孩,2人透過線上交談甚歡,尤男引誘女孩傳胸部裸照,女孩傳訊「幫妳舔到射出來」,刺激尤男約出女孩在電競旅館發生性行為,女孩家長發現後驗傷提告,新竹地院法官判決,考量尤姓同學當時16歲,2人互有情慾,一時失慮、未違女孩意願,堪予憫恕酌減刑期,判決1年10個月,緩刑3年,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,全案可上訴。

 

法官判決指出,19歲的尤姓同學去年經由線上交友軟體,認識年僅13歲女孩,2人成為網友,透過線上交談,尤男傳訊「如果我跟妳要全裸或約妳會選哪個」、「運動內衣脫掉用手遮點拍」等訊息,在尤男引誘下,女孩自拍胸部裸照傳出,並傳「幫妳舔到射出來」訊息,尤男按耐不住,約出女孩在電競旅館發生關係,女孩母親發現後,帶女孩驗傷後提告。尤姓同學坦承不諱,他並向女孩和她父母親道歉、表達悔意。

 

尤男觸犯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」引誘少年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及對未滿14歲未成年人性交罪。

 

法官審理後,考量尤男當時年僅16歲,未以利誘或壓迫方式逼女孩發生關係,2人對話頻繁密集又曖昧,女孩甚至傳訊露骨文字,顯示2人發展出情誼、互有情慾,尤男堪予憫恕酌減其刑,判處尤男合併有期徒刑1年10月,緩刑3年,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,並提供壹佰小時義務勞務及法治教育2場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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